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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头蛇敲诈勒索被设局抓获是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黄中州   发布时间:2013-03-29 08:53:28


    【案情】

    张某、赵某是当地出了名的地头蛇,因对从事木材生意的钱老板不满,以钱老板雇请运木材的车辆轧坏路为由,向钱老板索要50000元钱遭到拒绝。次日,张某叫赵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数人,持钢管到钱老板的林场的工地殴打、威胁其工人。张某、赵某多次打电话威胁钱老板,向其索要50000元保护费。钱老板报案,公安人员与钱老板商定好,要求钱老板将张某、赵某约到某大酒店包厢,将30000元交给张某等人,张某、赵某尚未接过钱,便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并实际取得了钱款,构成敲诈勒索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实际取得的30000元应认定为既遂,未实际取得的20000元应认定为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是被害人给付钱款的行为处于公安人员的控制之下,被告人不可能取得钱款,被害人也不会受到损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这意志以外的原因便是公安人员已经设好局等待抓获被告人,公安人员已经是把整个局面都控制好了的,不管被告人是否已经接过那30000元,公安人员都会对被告人实施抓捕,被告人是完全不可能拥有那30000元的,就算被告人已经控制了30000元,但他并没有彻底实现对这笔钱的占有,并且被害人也不会遭受财产损失,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其行为仍然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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