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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结伙敲诈勒索 家属代赔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01 13:40:37
本网讯(毛亚丙)
一少年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务农,但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应邀结伙敲诈勒索他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晓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8月16日16时许,杨莱军(已判刑)以富川瑶族自治县一家宾馆老板田贵山在房间的电脑里安装了监控软件监控其手机为由,纠集被告人何晓龚及李喜年(另案处理)等人窜到宾馆,对田贵山进行威胁、殴打,并要求田贵山赔偿人民币1万元。田贵山被逼无奈,答应赔偿1万元。随后,被害人田贵山凑够10100元交给李喜年。被告人何晓龚及其同伙杨莱军、李喜年拿到钱后不久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田贵山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田贵山。 另查明,被告人何晓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何晓龚的家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田贵山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何晓龚脾气有点倔,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务农,在家比较听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晓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要挟的方法,结伙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晓龚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晓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晓龚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田贵山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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