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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民五次敲诈勒索山林老板近七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6 11:39:26


     本网讯(覃兆华)   村民叶峰、黄勇民、廖祥、黄亚能为谋求钱财,四人一拍即合决定敲诈承包山林的老板,先后五次对山林老板进行敲诈,涉案金额近七万元。2012年12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四被告一审被判四年到七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1月,经事前密谋,被告人叶峰、黄勇民、黄亚能、廖祥伙同叶标等人以山林权属未与承包山林的老板谈通为由,用钩机钩烂山路,殴打砍伐林木的老板朱创等人,阻挠朱创、黄阳等人砍伐和运输林木,以收取误工费及钩机费为由索要朱创人民币6000元。后将所得钱款共同分赃,其中被告人黄勇民分得1500元,被告人叶峰、黄亚能各分得1200元。

  二、2010年12月,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黄亚能及叶标阻挠朱创等人继续砍伐林木,承包山林的老板梁新先后找到被告人廖祥、黄亚能、黄勇民及叶标商谈,被告人廖祥、黄亚能、黄勇民等人要梁新交25000元才让砍伐、通行。梁新被迫将人民币25000元交给被告人廖祥、黄勇民及叶标,又按被告人廖祥的要求将人民币5000元转到被告人廖祥帐户。后被告人共同分赃,其中的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各分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黄亚能分得人民币9000元。

  三、2011年10月,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黄亚能伙同梁艺理密谋敲诈后,故意梁艺理的山地路上的两边种上桉树苗,使山路变窄。当伍禄金、伍蒙林雇请钩机上其二人承包山林的石柜岭修路,途径梁艺理的山地压到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黄亚能种在路边的十多棵约十厘米高的桉树苗时,四被告人以赔偿费为借口,二次共向伍禄金、伍蒙林索要人民币5000元钱。后四被告人共同分赃,其中被告人叶峰、黄勇民、黄亚能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廖祥分得人民币500元。

  四、2011年12月,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黄亚能伙同梁艺理以伍禄金运输木材须经过梁艺理的山地为由,要伍禄金交20000元钱过路费,否则不允许伍禄金砍伐、运输林木。伍禄金二次共将人民币20000元交给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后被告人共同分赃。

  五、2011年12月,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以伍禄金错砍林木及施工时将泥土钩掉到他人的农田里为借口,要求伍禄金赔偿8500元,否则不允许再砍伐、运输林木。伍禄金、伍蒙林交给被告人黄勇民人民币8500元。后被告人共同分赃。

   另查明,被告人叶峰、黄勇民于2012年2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被告人黄亚能、廖祥分别于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叶峰、黄亚能的亲属分别代其二人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4200元、14900元,且该款已发还被害人。

  再查明,被告人黄亚能,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1月19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12月15日 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综上,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参与作案五起,涉案数额共人民币69500元,被告人黄亚能参与作案四起,涉案数额共人民币6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峰、黄勇民、黄亚能、廖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四被告人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黄亚能或事前参与密谋、或积极参与阻挠被害人砍伐、运输木材、或索要钱款、参与分赃,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黄勇民、黄亚能、廖祥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亚能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勇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祥对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的其参与的第一起、第二起的25000元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峰、黄亚能主动退出犯罪所得的部分钱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一年内多次索要他人钱财,被告人黄亚能有犯罪前科,均应从严惩处。综上,故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黄勇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廖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黄亚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叶峰、黄勇民、廖祥、黄亚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零四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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