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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恋爱不成勒索未婚妻前男友10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16 09:25:55


     本网讯(通讯员 黄光忠 黄筱筱)   近日,湖北省建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现年38岁的张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4月,同镇的陈响(已判决)与其同村的杨柳按农村习俗定亲。杨柳的原男朋友王小枫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2年7月与杨柳恢复了恋爱关系,并愿意为杨柳向陈响退还彩礼。陈响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气愤。同年7月3日,陈响及其姑父佘肖(已判决)与陈响的父母赶到杨柳家处理此事。当日11时许,当杨柳、王小枫二人回到杨家时,遭到杨柳之父反对,拒绝王小枫进门,王小枫便欲返回老家。陈响见状,遂要佘肖联系被告人张强的车辆假装送王小枫离开,当张强驾驶车辆行至本县某村时,等候在此的陈响上车抓住王小枫的衣服向其头部击打一拳,并与佘肖对王小枫进行恐吓,以王小枫须给陈响赔偿损失为由向其索要现金人民币10万元,王小枫被迫答应,后陈响、佘肖与张强带着王小枫驱车前往建始县城工商银行,王小枫从该行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交给陈响,另向张强支付人民币3000元车费后,王小枫才得以离开建始。

    案发后,张强主动到建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将分得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退缴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同案犯陈响已将赃款人民币10万元退缴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王小枫10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刑罚处罚。张强与陈响、佘肖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强起到了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张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强主动退缴了分得的全部赃款,并在审理期间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以上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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