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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撞上电线杆 两单位担责
发布时间:2013-02-01 14:24:41


     本网讯(通讯员 李世顺 张静霞)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骑着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竟撞在了路边的电线杆上,造成两人受伤,这份伤害该由谁来赔偿呢?1月31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某网络公司共同赔偿邹小伟、刘太平医疗费等损失的10%,合计34784元。

    2010年3月21日晚21点左右,家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的邹小伟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着省道S244线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镇平县安子营乡某路口处时,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造成邹小伟颅脑损伤及摩托车乘坐人刘太平右腿截肢,经鉴定刘太平伤情已构成五级伤残。电线杆系镇平县某网络公司所有,断裂电线杆从根部内侧向东到路边直线距离为70公分。省道S244线镇平境内拓宽改建工程于2004年3月份开始,2009年7月份完工交付使用。2004年3月,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将S244线改建工程中电讯杆等附属物拆迁交由安子营乡政府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邹小伟、刘太平系附近居民,对道路情况应当知晓。邹小伟无驾驶证驾驶无行驶证车辆,而且夜间驾驶摩托车时,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临危措施不力,与靠路边的电线杆相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有重大过错,因此,受害人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虽然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由安子营乡政府在公路拓宽改建过程中负责拆迁附属物,但仅是进行协调,并非所有人,也非管理人,因此,安子营乡政府不承担民事责任。公路管理局作为该路段的公路管理部门、公路建筑及专门道路巡查单位,未排除该路段公路界限内的危险物件,使该段公路存在事故隐患,其行为存在过错;网络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未调整好电线杆与公路边的相对位置,忽视电线杆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亦有过错,因此,镇平县公路管理局、镇平县某网络公司共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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