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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毒品四人“奇特”连环买卖均获重罪
发布时间:2013-01-31 11:03:00
本网讯(丁华峰)
涉毒犯罪历来重惩,定罪量刑严以克计,一包毒品流转四人之手,四人皆获重罪。这是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涉毒犯罪案件中 “奇特”的法律情节。
张国夏、王目、李海、郭怡鹰(均为化名)系无业人员,前三人有犯罪前科。2012年7月2日,被告人郭怡鹰(女)联系被告人王目,让其帮助购买40克冰毒,价格每克350元,并指使被告人李海搭乘出租车前往西平县王目处购买毒品。王目在收到李海14000元毒资后,从被告人张国夏手中购买了一包疑似毒品交给李海,并给李海100元作为搭车费用。后被告人李海将该包疑似毒品带回郑州,交给被告人郭怡鹰。2012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郭怡鹰在与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景某联系后,将从西平县王目处购买的其中一包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8.87克)交给被告人李海,由李海在郑州市二七区建新东街一楼下卖给吸毒人员景某。公安民警巡逻时发现疑点,从景某身上当场查获该包疑似毒品,便顺藤摸瓜在郑州市郭怡鹰家中将犯罪嫌疑人郭怡鹰、李海抓获,并当场查获19包疑似毒品(经鉴定均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22.59克)。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王目、张国夏相继落网。至此,一包毒品在四人手中完成非法买卖流转,形成了完整的犯罪惩处链条。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夏、王目、郭怡鹰的行为均己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海的行为己构成运输毒品罪。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国夏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王目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零6个月;判处郭怡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海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000元。涉案赃款依法追缴,上缴国库,4人贩卖的31.46克毒品依法没收。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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