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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无钱花贩卖毒品最终被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0 10:51:24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群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舒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2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邓某群和舒某因无钱花销,便商议贩卖毒品,商量好由邓某群负责出钱,舒某负责联系买毒品来卖和以后毒品的销路,赚得的钱由邓某群得八成,舒某得二成。后被告人邓某群以做生意为名从家中拿来钱,两人先在高安买了一把微形电子称和一批小塑料包装袋,随后又来到南昌市一姓万的男子手中购买8000元冰毒和麻果。回到高安后,被告人舒某联系到吸毒人员叶某要毒品,卖了一次200元的毒品给她;邓某群联系到其同学袁某要毒品,先后卖了一次300元和一次500元的毒品给袁某。 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群准备与袁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高安市公安局抓获,在附近望风的被告人舒某则逃走了。从被告人邓某群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二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28克;麻果小半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净重0.043克。之后从邓某群租住地缴获麻果42粒加一小半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净重3.916克;冰毒一大包加八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751克。 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邓某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舒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群、舒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牟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舒某,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当认定邓某群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群、舒某均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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