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贩毒领刑不思悔改 再犯被判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3-01-15 09:52:22


     本网讯(秦小燕 陈志强)   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广西浦北县的莫建后脚刚刚迈出监狱不久,就又因贩毒再次迈入牢门。2013年1月8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莫建多次贩毒,虽受过处罚,但仍不思悔改,终又惹上了牢狱之刑。

  被告人莫建,浦北县白石水镇人,平时是一名瘾君子。从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莫建分别在浦北县白石水镇五中小学、莫建家门前等地,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淮、张彰、梁著、梁鹏某等人。同年6月13日,当被告人莫建又携带毒品海洛因9小包及1小块准备贩卖时,被早已对其监控已久的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经称重净重2.3克。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一度不承认自己贩卖毒品,认为自己身上的毒品只供自己吸食,但在案众多证人证言已将其平时贩卖毒品的行为公之于众,被告人无从抵赖,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莫建因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莫金本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莫建在侦查阶段辩解过其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的意见,但庭审时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可认定被告人认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