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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毒品:男子为几十元多次贩毒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2-12-13 10:40:33


     本网讯(覃剑军)   家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虎山路二巷的韦韶光,曾于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1日,因其与他人购买毒品后,在留一部分供自已吸食外又将一部分零包贩卖给他人,被金城江区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人韦韶光在与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一部分留下供自已吸食后,又将一部分零包。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韦韶光则将零包的毒品拿到金城江区虎山路农机公司仓库大门前,将一个零包毒品海洛因以30元的价格卖给潘羽;次日11时许,潘羽用手机拔打被告人韦韶光手机,称要购买50元的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虎山路农机公司仓库大门前交易,两人到达该地后,潘羽递给被告人韦韶光一张50元的人民币,韦韶光接过钱后,将手中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0.2克递给潘羽,交易完毕后,潘羽即离开,最后两人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韦韶光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10元、0.1克毒品海洛因和一台手机;从潘羽身上查获一包毒品海洛因0.2克。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韶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韦韶光曾因犯败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韦韶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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