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徽) 毒品吸不得,也是碰不得的。近日,广西浦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晓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晓梅为了获取张某(另案处理)给予的5000元高额报酬,答应从重庆市泸州区帮张某携带毒品回浦北县张黄镇给张某。2012年4月12日,李晓梅按张某的指示,在重庆市泸州区的高速公路的路口接到毒品后,携带毒品搭乘成都至北海的班车。次日中午,李晓梅到达北海后,搭乘摩托车途中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从其行李中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三包(净重110克)、疑似毒品红色药丸3粒。经鉴定,该三包疑似冰毒、3粒疑似毒品红色药丸的物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晓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冰毒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是自带毒品吸食,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意见,因在案证据中,被告人虽是吸毒人员,但其携大量的毒品吸食不符合常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供述,均也承认了帮人带毒品,供述中有运输的起止地点,有委托其帮带毒品的人,其也是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张某也确有其人,现在逃,并经被告人辨认确认,其虽提供了张某的电话号码,因该号码的真实性及是否是张某本人所用的唯一电话不能证实,被告人翻供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翻供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虽提出了辩解意见,但未否认带毒品的行为,应认定其认罪,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是帮别人携带毒品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