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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女司机驾车撞倒超载电动车致四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3-01-30 13:59:13
本网讯(易晓霞)
一女司机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驾车通过路口时没有减速行驶,撞上一辆电动车,导致一车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范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11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范芳驾驶一辆皮卡小货车沿308省道由浦北县乐民镇往寨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08省道38公里加800米路段时,与一大客车会车后,恰遇叶坚驾驶电动车搭载陈坤、李珊、李雯由浦北县寨圩镇往乐民镇方向行驶往左转弯驶入木麻街路口,因范芳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叶坚驾驶两轮电动车左转弯时没有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叶坚、陈坤、李珊当场死亡和李雯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25日时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范芳、叶坚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相当,分别负同等责任,陈坤、李珊、李雯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芳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 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4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四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6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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