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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车祸身亡 非婚子女法庭上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3-01-29 11:23:21


     本网讯(卢学知)   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一男子开摩托车与人相撞后死亡,他的3个非婚生子女将小车司机及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以索赔428060.75元。元月21日,环江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处肇事司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838.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

    家住环江县川山镇的梁文,有兄妹4人,父亲早年过世,母亲年逾七旬,且双目失明.2003年初, 梁文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且相继生育了二儿一女,但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

    2012年7月19日晚,被告黄明驾驶轿车由下南乡往川山镇方向行驶时,与驾驶摩托车的梁文相撞,造成梁文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交警队认定梁文及黄明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对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12月1日梁文的三个非婚生子女及母亲作为原告将黄明诉至本院。四原告认为被告黄明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三个儿女及死者母亲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后事交通、误工、食宿费等共计428060.75元,扣除黄明应承担的责任及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加上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黄明还应支付149030.37元;因肇事车已投保且在保险期限内为由,财保南宁市分公司亦应在保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11万元。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受害人梁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死亡,四原告作为梁文的亲属,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黄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权利,但四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费用有的数额过高,法院只能支持其中合理、合法的部分。尤其是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该案四原告请求被告赔偿71890.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元月21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被告黄明赔偿2.58万元,扣除已付的1万元,尚应赔偿1.58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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