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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闯大祸 安全行车须牢记
发布时间:2013-01-29 14:04:24


     本网讯(廖长春)   日前,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李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7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响无证醉酒驾驶闽GT8**5号二轮摩托车由泰宁朱口往城关方向行驶,行至205省道300KM+1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陈亮驾驶的闽GE3**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告人李响受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响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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