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一17岁的少年在得知哥们骑摩托车撞倒人后,不但不劝其投案,反而带着哥们逃离现场。为帮哥们逃避法律追究,该少年卸掉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并将哥们窝藏在家中。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俩人双双获刑。2013年1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潘家英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阳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魁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潘家英与被告人刘魁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后一起到河南省固始县。2012年7月9日晚,二被告人和另外二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固始县城关玩耍。次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潘家英驾驶无证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爱民路口路段时,将沿爱民路由东向西步行至蓼城大道过路准备到秀水公园锻炼的宋娜(女,1939年3月出生,住固始县城郊乡二里井社区)撞倒致死。被告人潘家英肇事后,被告人刘魁将肇事摩托车牌照卸掉,并将潘窝藏在家中。经公安侦查人员排查,后在刘魁家将二被告人抓获。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宋娜系被钝器物损伤腹腔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家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家英的亲属主动交纳赔偿款60000元。被告人刘魁的亲属自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家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逃逸。被告人刘魁明知潘家英是犯罪的人而驾驶车辆带其逃逸,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潘家英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已代赔60000元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魁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