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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情人有情 法院执行暖人心
发布时间:2013-01-23 15:32:57


     本网讯(王树恒)   1月22日,申请人刘安民从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领到最后一笔赔偿款46707元执行款时,激动得流下了眼泪。这泪水中蕴含的不仅是伤心,还有对党和政府的感激,更对正阳法院执行局长程东升的感恩。一起总执行标的为54987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损害赔偿案件,依靠正阳法院执行局的巧妙执行,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0年8月13日11时30分,被告张银良驾驶皖K3R975号自卸低速货车沿33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正阳县油坊店街中段,与被告王留伟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豫PM3657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豫PM3657号货车冲进道路南侧原告刘安民的房屋内,造成车辆、房屋损坏。事故经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银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留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安民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刘安民的房屋损失情况做出了价格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为46687元。原告为此垫付材料检测费和价格评估费共计2300元。原告的房屋被损坏后,因租赁房屋居住花费房屋租赁费6000元。法院判决被告张银良赔偿原告刘安民财产损失32992.2元,被告王留伟赔偿原告刘安民财产损失21994.8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张银良、王留伟未自觉履行义务。

  刘安民申请强制执行。得知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王留伟不知去向。本案的执行难度在于,王留伟住河南省沈丘县大邢庄乡邢庄村邢庄组。且王留伟不知去向,致使执行陷入被动,案件被迫裁定中止执行。因王留伟有意躲避法院执行,刘安民的房屋损坏不能居住,在外租房居住,刘安民的父亲认为法院故意不执行,威胁法庭,并多次上访。

    今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安民再次申请要求恢复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正阳法院执行局新任局长程东升高度重视该案执行工作。要求执行干警积极寻找案件执行突破口,依法妥善协调解决该案。1月17日,当得知王留伟从外地打工回来的信息,局长程东升和执行干警贾向东于次日到沈丘县给王留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对其耐心释法,疏导劝说,政策攻心,王留伟仍置若罔闻,以“我同意执行,就是没得钱”而软拖硬抗。鉴于王留伟长期从事客货运输、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程东升果断采取对王留伟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的强制措施。在局长程东升和干警贾向东又在四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和法律、道理、人情感召下,被执行人王留伟愿意赔偿,与刘安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留伟愿将其所有的豫PM3567以19000元的价格抵偿给刘安民。下欠款27707元从扣留王留伟的存款40000元中支付,双方同意。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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