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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之年遇车祸 天价索赔遭拒绝
发布时间:2013-01-29 14:45:41
本网讯(何彬琳)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90岁老人因遇车祸,要求肇事者赔偿103295.3元的交通事故案件,肇事者认为,该老人的家人要求无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简单的交通事故却遭遇对方天价索赔,趁火打劫,因此,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合理判决。
事故发生于2012年9月25日下午,被告黄永彪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该县克长乡街上往河马村方向行驶,当日14时05分许,行至806县道38公里加300米路段时,碰撞行人宁亚应,造成宁亚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亚英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药费5822.3元,法医鉴定其达不到伤残等级。但是,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药费5822.3元(被告已付)、误工费19131元、护理费382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4600元、多功能护理床2030元、气垫床450、轮椅费800元、护理卫生用品18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原告的家人认为,原告已经是90岁的高龄,无法做手术治疗,此次交通事故也让原告行动更加不便,需要有固定的护理人员照顾日常生活。且原告已经活了90岁,本可以安享晚年,但是却遭此飞来横祸,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故其家属要求肇事者赔偿上述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黄永彪表示,事故发生之时,他第一时间把老人家送到医院治疗,也及时的为老人付清医疗费。宁亚英已经是90岁高龄的老人,何来误工费之说,且对于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等等赔偿都要求极高,超出了他们无法接受的地步,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主办法官在了解了双方的意图及案情之后,将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分开劝导,把相关的法律知识传导给当事人,让他们明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必须负担相应的责任的,也告诉原告及其家人,所有的赔偿项目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你要向多少赔偿就能获得多少赔偿,无理的要求法律是不允许的。 在法官积极耐心的劝导下,双方当事人都慢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达成和解协议,除掉之前已支付的医疗费,黄永彪再一次性赔偿宁亚英25000元。案结事了,双方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法律的最终目的也得以实现。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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