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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获解决 农民工集体上门谢法官
发布时间:2013-01-31 14:54:08
农民工给法官送来锦旗。
本网讯(王丹婷)
“多亏了法院,帮我解决了工伤赔偿,不然我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办。”1月28日,农民工李强在几位工友的陪伴下给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的法官送锦旗来了,锦旗上绣着“公正廉明,为民做主”8个大字,满载着他的感激之情。
2011年,农民工李强应聘进入一家粉碎竹子边角料的竹粉加工厂,从事送料操作工作。同年8月,李强在工作时左手前臂被扯入粉碎机的绞刀中绞断、绞烂,后虽被同事及当地村医送往医院治疗,但最终无法保住左前臂。工厂老板郭胜在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后,对损害赔偿事宜却推三阻四。出于无奈,李强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但获得的结果却令他十分意外。原来郭胜的竹粉加工厂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属于无营业执照,而老板郭胜坚持他并未聘用李强,而是厂里的工人张力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私自安排李强进工厂工作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经营,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也存在难以认定的问题,复杂的情况让李强焦虑不已。2012年3月6日李强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永安法院认为,被告郭胜所开办的竹粉加工厂未经依法注册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郭胜雇请原告李强至该厂工作,原、被告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被告郭胜主张其并未聘用原告李强而系被告聘用的工人张力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原告进厂工作,被告对此未能予以举证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该院对被告郭胜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对原告李强主张其系由被告雇请之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开办的竹粉加工厂工作时受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被告郭胜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强人民币50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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