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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籍男子代人销售赃物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1-30 16:28:18


     本网讯(朱玲)   王小山7岁时和母亲从老家出来四处要饭,后与母亲走散,流浪到鹰潭,成年后与龙虎山镇一女子生育一子,因没有户籍未领取结婚证。王小山想低价买点来路不明的东西转手赚点钱花,没想到这一贪念不仅让其美梦破灭,而且也让其失去自由。2013年1月28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小山称,其2012年8月27日晚上20时左右在赣东商场前面的万嘉旺超市前碰到“小胖子”(另案处理),让“小胖子”去搞点东西,便宜卖给他,“小胖子”让他去市工业园区加油站等。2012年8月27日21时左右,被害人刘文将一辆装有367只草鸭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停放于建设路“建国大排档”门口处,后摩托车和车上的草鸭全部被盗。被告人王小山在约定的地点等了半个小时后,见“小胖子”骑着装有草鸭的摩托车,便伙同“小胖子”将草鸭运至本市龙虎山镇其岳母家中藏匿。次日,经王小山联系,将其中200多只草鸭以12元/只、将装草鸭的9只铁笼子以100元的价钱卖给张云(另案处理),二人得款3400元,其中王小山得赃款1100元,之后公安机关在张云处缴获草鸭254只。经鉴定,254只草鸭共计价值人民币53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山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王小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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