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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为蝇头小利替人销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25 11:45:16
本网讯(李京)
广西巴马县人陆正、韦鑫明为了区区百元报酬,明知是盗赃物仍替人销赃,最终触犯刑律被提起公诉。2013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陆正拘役5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黄鑫管制5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2012年5月22日凌晨,罗先(在逃)窜到巴马县巴马镇文化街一居民房前,将一辆价值1690元的燃油助力车盗走,后以100元报酬要求陆正帮忙销赃。被告人陆正、韦鑫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帮忙将该车拿到寄卖行典当,获款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正、韦鑫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帮忙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经过,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助力车已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鑫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他案件线索,经查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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