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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购买赃车 四林场职工被追诉
发布时间:2011-11-04 10:26: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为了贪图便宜购买来历不明的摩托车而被追诉。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江春、彭曙明、张祖昌、罗小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0年8月、9月、10月,在林场工作的被告人肖江春、彭曙明、张祖昌、罗小军因贪图便宜,明知徐某所卖的摩托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徐某处分别以650元、700元、900元、1000元的价格各购买一辆125型摩托车。经查,所购买摩托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所购买的摩托车价值分别为4032元、3440元、2160元、4896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江春、彭曙明、张祖昌、罗小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赃车交到公安机关发还给了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江春、彭曙明、张祖昌、罗小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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