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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一个体工商户收购赃车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10-13 15:47: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现年22岁的小青年,本来自己做点小生意,收入也还过得去,为了贪图一点小便宜,在明知别人出售的摩托车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系盗窃所得,仍向对方购得4辆摩托车,四辆摩托车价值24894元。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杨亚以700元的价格在巫山县抱龙镇桃花村1组向龙手中购得一辆新阳光150-8型摩托车(大架号:LAZPCKL81AB100125,发动机号:A1800997,车牌号:渝FWA935)。经鉴定,该车价值6935元。

    2010年10月23日,杨亚以1600元的价格在巫山县抱龙镇桃花村1组向龙处购得一辆蓝色本田150-A型摩托车(大架号:663202989,发动机号:63003443)。经鉴定,该车价值4200元。

    2010年10月25日,杨亚以800元的价格在巫山县抱龙镇桃花村1组向龙处购得一辆红色本田125-46C型摩托车(大架号:LALPCJJ7283484810,发动机号:83047529,车牌号:渝FRQ237)。经鉴定,该车价值7095元。

    2010年10月28日,杨亚通过向龙联系,以800元的价格在巫山县抱龙镇贺家村6组任大廷处购得一辆蓝色本田125-46B型摩托车(大架号:LALPCJJ62A3224601,发动机号:A3040132)。经鉴定,该车价值6664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亚所购买的摩托车,案发后已全部追回并返还给了受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购买的车辆已全部追回并返还给了受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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