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明 许芳)
曾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的王江涛执行完刑罚后,仍不思悔改,明知他人账户内现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其取款,触犯刑律,最终被判处罚金5000元。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王江涛罚金5000元。
2010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建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让家住河南省鄢陵县的网民王丙注册并通过网银缴纳1元钱,以开通激情视频。被害人王丙通过董建峰设置的网站输入银行账户、密码及动态口令,被告人董建峰利用木马程序盗取被害人王丙的账号、密码及动态口令,并将被害人王丙账户内94000元人民币转入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内。当日上午,被告人董建峰打电话让其女友王江涛为其办理一张银行卡,王江涛让其朋友刘某帮忙办理一张中国银行卡,后由王江涛交给董建峰。2010年6月28日0时20分,被告人王江涛在明知董建峰账户内现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董建峰从董建峰账户上取款200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董建峰处追退现金14000元,被告人王江涛主动退还被害人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江涛在明知董建峰账户内现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董建峰取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江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董建峰抓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江涛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对被告人王江涛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建峰、王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