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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购买赃车 自首退赃获免刑
发布时间:2011-11-15 16:02: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长安)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为了贪图便宜购买来历不明的摩托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肖江春、彭曙明、张祖昌、罗小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林场从事护林工作的被告人肖江春、彭曙明、张祖昌、罗小军,到山上护林巡查时,为了提高巡查工作效率,防止林木被盗伐。 2010年8月、9月、10月贪图便宜,明知摩托车修理店徐某所卖的摩托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徐某处分别以650元、700元、900元、1000元的价格各购买一辆125型摩托车。经查,所购买摩托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所购买的摩托车价值分别为4032元、3440元、2160元、4896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江春、彭曙明、张祖昌、罗小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赃车交到公安机关发还给了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江春、彭曙明、张祖昌、罗小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将赃车主动交到公安机关发还给了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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