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印刷厂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执行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3-01-28 15:22:08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李伟)
三个申请人与一家印刷公司发生经济补偿金争议,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生效过了半年,该印刷公司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三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后,执行法官则从民生的角度对该印刷公司进行引导,该印刷公司很快地将应当给三申请人的补偿金如数兑现。1月28日上午,三位申请执行人韦青扬、覃再飞、韦冠蒿来到广西法院河池市金城江法院执行局,如数领走了自已应得的经济补偿款。
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城区的韦青扬、覃再飞、韦冠蒿,原系广西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原为:广西新华印刷厂)的职工,2011年4月15日,该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决定从2011年4月16日起与韦青扬、覃再飞、韦冠蒿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三人分别支付经济补偿金173241.75元、164331.63元、73141.64元。韦青扬、覃再飞、韦冠蒿领得上述的经济补偿金后,认为广西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还分别尚欠他们2010年的工资2974.94元、3030.80元、2809.09元,同时认为该公司在计发他们的经济补偿金时,未将尚欠的工资计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由此,韦青扬、覃再飞、韦冠蒿则与广西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发生争议。2012年5月3日,韦青扬、覃再飞、韦冠蒿的要求得不到应予之下,三人便向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6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了协议:由广西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分别补偿三申请人9296元、8966元、5501元。 仲裁协议生效后,广西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韦青扬、覃再飞、韦冠蒿履行给付义务。2012年12月27日,韦青扬、覃再飞、韦冠蒿事经半年之久仍未得到补偿之下,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广西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做法律释明工作,最后通过对其从民生的角度进行引导后,其很快对三位申请执行人予以同情,愿意履行仲裁协议的义务,于是,立即将应给三位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补偿如数拔入该院执行专户。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