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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无福利待遇 法院判单位派遣公司补偿
发布时间:2012-09-24 10:42:51


     本网讯(通讯员 杨红曼 和忠)   用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更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许昌一家企业因拒绝为员工孙凯发放加班费和交纳社会保险金,被孙凯起诉到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审理后,判决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败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今天,孙凯将一面绣有“执法为民一心正气、维护正义二袖清风”的锦旗送给承办法官,以表示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2008年7月18日,孙凯与许昌某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双方每年都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在期限为2010年6月3日至2011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将孙凯派遣至许昌某企业辅助生产岗位担任驾驶员。2011年2月20日,孙凯在未向用人单位履行有关告知手续的情况下离职,并于第二天以用工企业不支付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1月16日间的加班工资、派遣公司不为他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许昌移动和派遣公司连带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7700元,并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011年3月14日,用工企业以孙凯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今,未有任何理由不向公司请假,擅自离岗为由,将孙凯退回派遣公司。同日,派遣公司以孙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011年4月25日,许昌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裁决:用工企业自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孙凯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1月16日间的加班工资633元,派遣公司为孙凯补缴2011年3月份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2011年1月、2月已在仲裁前由派遣公司补缴)等。但孙凯要求派遣公司支付4200元经济补偿金的申请没有得到支持。

    孙凯于2011年5月1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原告孙凯以被告用工企业未支付加班费、被告派遣公司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于2011年2月20日离岗,且于次日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孙凯要求移动公司支付加班费、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法院支持了许昌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定,并判决派遣公司支付原告孙凯经济补偿金4200元。

    被告用工企业和许昌派遣公司不服,上诉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用工企业辩称,孙凯与许昌移动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孙凯在没有出车的情况下,加班费无从谈起,即使存在加班费也应由派遣公司承担;派遣公司辩称,孙凯擅自离职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判令派遣公司支付孙凯经济补偿金4200元及补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于用工企业认可采用手机短信通知司机加班的管理办法,被上诉人孙凯提供了手机短信证明加班的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判令许昌移动承担加班费是恰当的;由于用工企业未支付加班费,派遣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孙凯向许昌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请求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计算出来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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