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曼丽)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不支付员工双倍加班工资。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原告湖南某公司不支付被告秦某某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秦某某于2009年11月10日进入原告湖南某公司从事保卫工作和车间切料的相关工作,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截止于2011年9月15日之前,原告一直未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因工资待遇问题和未缴纳社会劳动养老保险金发生争议,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劳动养老保险金。被告秦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于2011年9月又回原告处上班,2012年2月辞职,被告辞职后未领取任何补偿。安劳仲案字(2011)第10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98488.12元。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秦某某于2009年11月10日至2011年9月15日在原告处工作时,原、被告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而只有招工履历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意见,应予支持。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2000元,对原告诉称不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