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郑在斌 彭俊)
公司以购房优惠差价来换取职工的服务期限,职工未满服务期限就提出辞职,公司将职工告上法庭,要求职工补齐购房优惠差价。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熊某原是原告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2006年10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山门南路中鼎公寓的商品房一套(面积98.23平方米)以111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房款为109035.3元。因被告是原告的内部职工,所以原告给予被告130元/平方米的职工优惠差价,同时为被告支付73.7元/平方米的营业税,被告共享受购房优惠总差价为20515.34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必须为原告服务满八年,即至2014年10月28日。被告无论何种原因没有为公司服务期满提前离开公司的,必须补齐购房享有的优惠差价20515.34元。2010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满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补齐购房优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