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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发廊容留卖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13-01-28 10:01:05
本网讯(谭凤娟)
被告人史海琴,女,广西南丹县人,经营一间休闲城发廊,却挂羊头卖狗肉,背地里容留他人卖淫,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2013年1月28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
经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史海琴在南丹县城关镇经营一间休闲城发廊。2012年11月9日,李庆到该发廊嫖娼,史海琴将李庆介绍给卖淫女黄丽,在收取李庆1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史海琴叫卖淫女黄丽带李庆到休闲城发廊后面其租下的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被南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海琴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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