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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打工仔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均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13:40:43


     本网讯(彭洋 王丽霞)   12月14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蒋小兵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马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家住襄城县的蒋小兵、马福均在外地一家名为玉泉湾的商务会馆打工,蒋小兵为酒店的早班经理,马福则为服务生,2012年6月份,玉泉湾商务会馆在营业期间,会馆老板李正中、总经理刘小武(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容留、介绍等手段在会馆三楼组织多名妇女多次实施卖淫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蒋小兵作为早班带班经理协助李正中、刘小武等人对会馆的早班事务进行管理,并向服务生发放性交易提成费。被告人马福在值班期间,根据会馆的安排,多次为会馆内的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并从玉泉湾商务会馆领取提成。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小兵作为玉泉湾商务会馆的早班带班经理,明知玉泉湾商务会馆有组织卖淫活动,积极协助该会馆老板李正中、总经理刘小武等人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马福作为玉泉湾商务会馆工作人员,明知玉泉湾商务会馆有组织卖淫活动,仍然为玉泉湾商务会馆内的卖淫嫖娼人员牵线搭桥。蒋小兵、马福的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特征,其行为均己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蒋小兵、马福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蒋小兵、马福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二人适用缓刑,经查:玉泉湾商务会馆组织的卖淫嫖娼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蒋小兵、马福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对二人的量刑不符合适用缓刑有关法律规定,故其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蒋小兵、马福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蒋小兵、马福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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