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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容留妇女卖淫 四女子悉数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2-12-28 11:41:22


     本网讯(吴坚定 胡边)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合伙租来房子提供给他人作为卖淫场所,从中捞取提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容留卖淫案件,涉案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潘某(女)、麻某(女)经共同密谋后承租了崇左市城南新区一商铺进行改装,分隔成小单间安放床铺,挂牌“夜艳休闲居”作为容留卖淫的场所,雇请被告人周某(女)负责管理。潘某、麻某与周某约定,卖淫女与嫖客发生一次性交易,收费150元,卖淫女得100元,店里提成50元;如嫖客包夜,收费400元,卖淫女得300元,店里提成100元。周某把约定的内容告知该店的卖淫人员,并把卖淫人员每天卖淫的次数、收费和提成记录在笔记本上备查。周某除负责管理外,还介绍两名卖淫女到店里从事卖淫活动。此外,麻某还雇请被告人马某(男)帮忙望风,协助处理各种纷争等,并许诺付给马某报酬。该店从2011年9月8日开始经营,容留四名女子(包括周某)多次卖淫。2011年9月18日,当卖淫人员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收缴嫖资人民币1030元、98个避孕套、两本笔记本。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周某、马某、潘某抓获归案,麻某于2012年6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麻某容留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进行容留卖淫活动仍予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犯;被告人周某受被告人麻某、潘某的雇请,在卖淫场所负责经营管理,直接实施了容留多人多次卖淫的行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又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被告人潘某、周某、麻某、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麻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马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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