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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瘾君子”为筹毒资入室行窃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3-01-16 16:25:11
本网讯(刘高云 乐华方)
彝良小草坝的三青年不务正业染上了毒瘾,进而发展为筹集毒资多次行盗窃之事,2012年3月17日其中一人主动投案,遂在2013年年初,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审理判决了此案。
生长在“天麻之乡”彝良小草坝的三青年,坐拥有特殊的地理条件,可以栽种天麻发家致富, 但却不务正业, 东游西逛, 进而染上毒品,成为世人皆恶的瘾君子。其中被告人王定杰具有中专文化, 被告人刘云东、王富波二人初中毕业,最大年龄者23岁,最小的已年过20,在山区农村属于有较高素的人群。由于家居贫困的山村, 他们无条件也不能从家中得到金钱来支付吸毒的费用,于是又摇身一变成了梁上君子,干起了偷鸡摸狗的勾当,用盗得的现金或财物销赃变现后购买毒品吸食。 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 被告人王定杰、刘云东、王富波三人为筹毒资, 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彝良县城采用撬门、翻窗的手段进行入室盗窃, 盗得多户人家的现金、高档烟酒、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等价值二万余元的财物, 所盗财物均被三人变卖后吸食毒品挥霍。2012年3月17日, 被告人王定杰迫于法津的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随即刘云东、王富波二人已被相继缉拿归案。 2013年1月9日, 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认定上述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审理中的认罪悔罪表现, 依法对被告人王定杰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8000元; 对被告人刘云东判处有期刑三年零个月, 并处罚金6000元; 对被告人王富波判期有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4000元。 得到判决书的被告人王定杰、刘云东、王富波三人均未提出上诉,隔着铁窗,对法官说“感谢法院对我们从轻处罚,给了我们一个改过重新的机会,我们希望通过劳动改造的三年时间,彻底戒断毒瘾,回家后一定把弄好父辈和天赐的一亩三分得天独厚的地理资源,栽种好天麻,发家致富重新做人”。法官也寄予他们厚望,牢记自己的诺言,走好自己未来的人生。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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