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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务正业窃人钱财 判刑八个月罚金一千
发布时间:2013-01-16 13:51:02


     本网讯(宋克己)   不务正业多次在鲁山城区内进行盗窃,日前,年仅20周岁的被告人金欣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欣伙同“王磊子”(真实身份不明)预谋后,携带自制拧子、十字起子、跳刀等作案工具,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上午、9月10日晚上、9月12日中午去至鲁山县人民路虹美宾馆院内、鲁山县南环路祥瑞小区院内以及南环路汇民小额贷款公司门前,趁人不备,撬开车锁,盗走被害人韩某香、赵某晓、王某聪的红色“爱德森”电动车、青色“比德文”牌电动车、黄色“爱玛”牌电动车各一辆,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被盗电动车总价值3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欣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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