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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为超车大打出手 一人伤残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11:09:31


     本网讯(杨丽娟)   在自家门口的村道上驾车行使,同村村民骑摩托车欲从侧面超车,为此两人产生争执,过程中造成一人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2012年11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韩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健因伤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536.45元,其中被告人韩宏承担90%,即16682.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健自行承担10%,即1853.65元。

    被告人韩宏与被害人万健系同村邻居。2012年7月4日上午8时许,在本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一座村子的村道上,被告人韩宏驾驶一辆货车在前面行驶,万健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其后面行驶并欲从右侧超越韩宏驾驶的汽车,两人为此而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斗。过程中被告人韩宏用拳头击中被害人万健左侧面部,造成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之后两人各自离开现场。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伤残十级。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韩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所犯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

    另查明,万健为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并居住在其户籍地从事农业生产工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乙级、伤残十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宏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同时本案系因民事纠纷所引起,被害人万健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被告人韩宏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查,被害人万健为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并从事农业生产,赔偿标准应按上一年度相应的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同时其诉请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人韩宏因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健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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