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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瞪眼”引发斗殴被打成轻伤
发布时间:2012-06-27 16:22: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误以为对方向自己瞪眼,遂与之争吵,并动手打人,后被人打成轻伤,近日,广西武宣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决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月15日下午5时,覃某等人在外喝酒后乘坐五菱小型客车回到本村里的一条小路岔口处时碰见蒙某,覃某误以为蒙某向其瞪眼,二人发生口角,覃某就动手打蒙某,两人扭打在一起,经人劝阻,两人散去。蒙某到他人家归还摩托车钥匙返回时看见覃某等人还在原地停留,随即扬言要打死覃某,经不起挑衅的覃某冲上去就对蒙某进行殴打,蒙某被覃某按压在地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在覃某身上乱捅,致覃某受伤,后经法医师鉴定,覃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覃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武宣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蒙某也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覃某的谅解。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覃某先动手殴打蒙某,蒙某被按压在地上后才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覃某,覃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已经与被害人覃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覃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覃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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