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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放水起争执 村民持棍打死人
发布时间:2012-02-15 10:03: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丽)   2012年2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熊某兵与同村村民余英两家水田毗邻,素有积怨。2011年8月30日早晨6时许,熊某兵妻子李小燕与余英同在村前池塘边洗衣服时,因农田放水的事争吵并厮打起来,熊某兵堂弟看见后便打电话将李小燕、余英打架的事告诉熊某兵。熊某兵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池塘边并与余英争吵了几句。随后,余英返回家中纠集其子女熊强、熊琴赶到池塘边。熊强与熊某兵厮打,余英、熊琴与李小燕厮打,熊强与熊某兵随即被现场的群众拖开。此时,熊某兵看到余英手持一根洗衣服的“擂锤”继续击打已倒地的李小燕背部时十分愤怒,从地上捡起一根长约三米直径约7厘米的木棍,使劲向余英打去,击中其后脑。余英当场倒地昏迷,随即死亡。经法医鉴定,余英系头部受较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当日上午,熊某兵在其妻子李小燕的陪同下到丰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011年9月10日,熊某兵家属与余英家属就赔偿事宜在乡综治办、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同年9月20日,熊某兵家属付清赔偿款26万元,余英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熊某兵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熊某兵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某兵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兵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兵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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