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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亲与人生纠纷 两兄弟上演"打戏"陷牢狱
发布时间:2012-12-11 14:27:03
本网讯(黄筱筱 黄光菊)
10月31日,湖北省建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向成、向龙系两兄弟,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八天、四个月零二十四天。
事情起源于2011年4月,向成、向龙得知其父与同镇村民张君因合伙买卖银杏树产生纠纷,遂邀约某村村民向达和陈闵(均另案处理)携带匕首、木棒等工具欲共同伤害张君。同年4月19日下午,四人在建始县某乡公路上寻找张君的过程中,见张君的朋友杜梦(化名)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牌轿车领路拖运银杏树经过此处,随即上前拦住该车,询问“谁是老板”,杜梦回答“老板不在”,于是向成、向龙等人就要求杜梦通知张君半个小时内赶到,并声称他不来就砸车。尔后,四人用携带的木棒敲砸杜梦驾驶的轿车,造成该轿车毁坏。后经鉴定,该轿车毁损价值人民币6385.00元。 案发后,向龙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向成、向龙等人给被害人杜梦共同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向成、向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罚处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向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向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向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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