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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遇事子“支援” 致人重伤父子遭判
发布时间:2012-05-15 10:10: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鲁玉平)
近日,河南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之父(已判刑)酒后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贾某等人发生纠纷。当晚李某纠集孙某、王某、杨某、夏某、张某、许某、马某等人携带砍刀窜至濮阳县郎中乡前旺寨村汇合了。被告人李某及其父对被害人贾某等人实施殴打。贾某背部被刀砍伤,头部被砖砸伤,李连某面部被砖砸伤。经鉴定,贾某背部的伤为轻伤,头部的伤为重伤。李连某的伤为轻微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庭谅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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