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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学生因扔矿泉水瓶引发斗殴
发布时间:2012-07-03 14:31: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一同学因随手将一矿泉水瓶子丢向楼下,与校友引发纠纷,继而引起斗殴,致使各方纷纷获刑。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

    2011年9月16日18时许,东乡铜矿中学学生被告人饶佳兵在教室扫地时将矿泉水瓶子从楼上扔下,与楼下扫地的学生魏政文引发口角。

    魏政文带人到被告人饶佳兵的寝室和教室找被告人饶佳兵未果,被告人饶佳兵得知魏政文在找自己后,与铜矿学生被告人何强等人也去找魏政文,双方相遇后,魏政文要求被告人饶佳兵道歉,被告人饶佳兵拒绝,与魏政文约定晚自习后在东乡铜矿休闲广场殴斗解决此事。

    当晚,被告人饶佳兵邀集同学艾嘉威、王冲、胡兴辉等多人参与殴斗;被告人何强邀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严志恩、胡福辉和乐强(另案处理)携带凶器参与殴斗;被告人严志恩打电话叫被告人徐波华送砍刀至斗殴地点。晚自习结束后,被告人严志恩、胡福辉、徐波华和乐强携带直刀、匕首随被告人饶佳兵、何强和艾嘉威、王冲、胡兴辉等多人来到休闲广场,此时,魏政文亦纠集多名同学在此等候,看到被告人饶佳兵等人过来便说“有本事下来”,被告人严志恩见状说“就打那个说话的人”,并持砍刀冲向魏政文,被告人胡福辉、徐波华、何强、饶佳兵、乐强亦紧随其后冲向魏政文,被告人严志恩用砍刀刀背砍魏政文肩背部,被告人胡福辉持匕首刺中魏政文腹部,被告人徐波华用未拔出刀刃的匕首柄捅魏政文背部,被告人何强用脚踢魏政文。

    后双方逃离现场。经鉴定,魏政文下腹部明显刺伤口致使结肠破裂、并致使右侧输尿管破裂,其损伤为重伤乙级。输尿管伤情评定为伤残八级,小肠伤情评定为伤残九级,结肠伤情评定为伤残九级。案发后,被告人何强和饶佳兵各赔偿魏政文经济损失26162.40元,被告人胡福辉赔偿魏政文经济损失22000元,被告人徐波华赔偿魏政文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严志恩赔偿魏政文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强、胡福辉、严志恩、饶佳兵、徐波华因同校学生间不文明行为引起的矛盾,与他人约定时间、地点,成伙结帮持械进行殴斗,在殴斗中致一人重伤,其行为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强在同学饶佳兵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主动纠集非同校学生的被告人严志恩、胡福辉及乐强持械参与殴斗,并踢打被害人;其伤害行为虽没有直接致被害人重伤,但其积极组织多人参与殴斗,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福辉在被告人何强要求其去铜矿帮忙打架后,持械参与殴斗,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用匕首刺伤被害人魏政文腹部,致魏政文重伤乙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严志恩在殴斗中积极参与,指挥众人并带头殴打对方最先说话的被害人魏政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乘警在列车上查验旅客身份证中发现被告人严志恩系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在逃人员,将其抓获,被告人严志恩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属坦白,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饶佳兵纠集艾嘉威、王冲、胡兴辉等多人参与殴斗,是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波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严志恩、饶佳兵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何强、饶佳兵、严志恩、胡福辉、徐波华认罪态度较好,五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何强和胡福辉适用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严志恩、饶佳兵、徐波华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饶佳兵现尚未成年,之前在校一直表现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其法定代理人承诺要对被告人饶佳兵严加管教,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被告人饶佳兵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福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严志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饶佳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波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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