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贪小利为朋友转移赃物 获缓刑处罚金11.5万
发布时间:2011-09-01 15:52: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因贪图点运费,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药品,仍将赃物运输藏匿家中,结果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9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钟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1.5万元。

    1998年3月6日和5月2日,被告人钟明接受同村三个朋友的雇请,驾驶其面包车载其朋友分别来到福建省明溪县、江西省遂川县一医药公司仓库附近,在凌晨1时许,钟明在车上等候,待其三朋友进入医药仓库内盗得鹿茸粉片、金嗓子喉宝等药品、先锋Ⅳ号霉素胶囊、转移因子等药品后,即开车载所盗药品返回龙南县,并将该药品藏匿其家中。在药品销售后获得运费1250元。经鉴定,该批被盗药品价值11.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钟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