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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销赃12辆电动车 贪小利获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1-10-10 15:04: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泽荣 钟宜华)   江西省宜丰县一村民贪图小利,为赚取每次50至100元的介绍费,购买和介绍销赃12辆被盗电动车,获利1200元得不偿失。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卢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卢光在明知电动车是犯罪嫌疑人熊立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情况下,为赚取介绍费,将“爱玛”牌、“小飞哥”牌、“自发电”牌、“高新阳光”牌等十一辆电动车直接或介绍销售给李某、卢某某、晏某、熊某等人,被告人卢光每次从中赚得介绍费50至100元不等,共计900元。

    2010年10月,熊立将被盗的一辆“尼康尼佳”牌电动车以500元抵债给被告人卢光。之后被告人卢光明知该车为盗窃所得赃物,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卢某某,获利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光明知电动车为盗窃所得的赃物,其为了赚取介绍费而仍然购买和介绍销赃12辆电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选择性罪名,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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