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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仍购买 被判管制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1-10-08 15:42: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蒋建强)
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傅文华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二年管制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11月,傅文华多年未见的朋友邹林明(盗窃罪已被判刑)告诉他,其有两辆偷来的电动车准备出售,傅文华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介绍其儿子、孙女分别以1000余元的低价购买了电动车。今年3月份,邹在新干县一网吧处将一辆电动车盗走,邹再次联系傅文华,在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傅文华介绍女婿以700元的低价购买该车。经鉴定,三辆电动车价值6169元,现该三辆电动车已追缴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文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均能够认罪悔罪,且主动退还赃物,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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