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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撤诉而引起的重复诉讼现象的对策措施
作者:高欣 李卫华   发布时间:2011-06-24 17:20:29


    延庆法院调研认为,导致因撤诉引起的重复诉讼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因程序性瑕疵撤诉。具体包括被告姓名有误、被告主体错误、被告下落不明、管辖异议、开庭迟到、证据不足等情况。二是出于恶意诉讼目的非正常撤诉。少数原告出于不良目的,多次因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同一被告。也有少数被告称可以与原告庭后和解,诱导原告撤诉后却又反悔,以达到转移财产等不正当目的。

    针对此种现象,该院采取四项措施规范撤诉行为:

    一是强化诉讼指导,正确行使释明权,及时提醒当事人核实诉讼主体,对诉讼中发现的因文字错误、遗漏被告等问题,建议当事人更正或申请追加等方式及时进行弥补,减少当事人重复起诉。

    二是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没有必要的撤诉进行事前释明。了解掌握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针对不同的撤诉情形做好相应的劝导工作,敦促庭外和解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是对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承办法官要引导当事人优先采取调解方式结案,避免当事人事后反悔导致重复诉讼。

    四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为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将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况及时通知被告,在对被告进行初步询问后再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预防当事人的非正当撤诉。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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