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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原告撤诉能否准许
作者:刘容 发布时间:2012-07-04 09:36:30
【案情】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丙公司以案涉标的中关于工程量的确定,其上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并送达当事人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分歧】 对本案可否恢复案件审理并准予撤诉,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当恢复案件审理,并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应因原告申请撤诉而恢复审理。本案的实质审理须以上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条件,才能对案件事实做出具体审理。但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需要以上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前提条件,故可以决定恢复审理并裁定准予撤诉。 第二种意见:不能恢复案件审理,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认为只有等上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出来后,原裁定中止审理的诉讼的事由消除后,才能恢复本案的审理。原告在中止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能作为案件恢复审理的条件,故不能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作为案件的原告,在宣判前均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只要其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一般都会准许。本案中原告撤诉,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于本案就没有任何意义,而对案件恢复审理只是裁定撤诉的程序条件,而非继续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故本案无需等到案件审理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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