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日蒙 杨昌胤)
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到法院申请撤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查后,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原告诉称,2008年6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月10月4日生育一儿子。结婚几年来,被告脾气粗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动手打骂原告。再有,被告长期混迹赌场赌博,赌光了钱就问原告要钱,原告没给,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被告因此受派出所训戒过,但被告仍累教不改,我行我素,使原告伤心致极。被告赌博和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
法院受理该案后,电话联系了被告,但被告称该案他会自行解决,不用法院处理。因被告自知其赌博及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无法挽回原告的心,因此和原告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遂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本案原告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办理了离婚,因此原告已丧失了诉讼目的,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最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