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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行政一审撤诉率76%再创历史新高
作者:易锋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29 09:01:17


    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的高低,是反映一个法院行政审判质量的好坏与高低。2011年对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来说又是一个丰收年,一审行政审判50件,撤诉38件,撤诉率达76%,同比去年60%的撤诉率,增加了16个百分点,再创历史新高。对于港北法院而言,行政庭只是一个小缩影;对于行政庭的法官而言,撤诉率也仅仅是全庭工作的小体现。在前行的行政审判征途中,行政庭的法官们乐意和各位同行一起分享、探讨协调撤诉的经验。

    提高行政法官的综合素质 艺术协调

    “爱学习”是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传统,“活到老,学到老”更是行政庭法官们的学习理念。从法官到书记员,每个人都有几个厚厚的笔记本,密密匝匝记录了学习的心得和方法。从基本的行政审判程序到新出的法律法规,每一次庭务会议都集中学习探讨,并且具体到每个案件中分析。坚持庭里集中学,家里自己学,你追我赶,提高个人和全庭的行政审判综合素质。

    行政案件的协调需要行政法官充分调动自己的协调能力,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协调方法,对不同的当事人运用不同的协调方式。港北行政庭的协调方式一般采取“背靠背”为主,“面对面”为辅。如李某诉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行政强制一案,由于李某的情绪较为激动,于是在协调的时候,行政庭的法官就采取“背靠背”的协调方式,最后协调成功,李某撤回了起诉;而如卢碧林诉贵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卢某与贵港市人民政府的矛盾并不大,仅仅是不明白程序的操作,于是行政庭的法官采取了面对面的协调方式,由贵港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工作人员作解释工作,最后也协调成功,卢某撤回了起诉。

    找准案件的“症结”所在 对症下药

    医生诊治病人讲究“望、闻、听、切、灸”,然后对症下药。行政案件也是需要行政法官们逐一针对案件,找准矛头焦点。每个当事人将矛盾纠纷诉至法院,都是有自己的客观或者主观原因。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仅要细心分析案情,还要懂得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双管齐下这样才能充分协调。

    如汤某诉桂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汤某起诉后多次到法院诉说其与该案第三人覃某某的家庭历史恩怨,几十年过去了,两家人在许多家族问题上始终不能平心静气坐下来商量。行政庭的法官抓住汤某的心理,正如她所说的“我起诉,只是为了一口气”,如果能够让汤某的气息了,是否纠纷就解决了?每一次,汤某到法院,行政的法官都热情接待,耐心的倾听她的诉说,从未出嫁到出嫁,从结婚到守寡再到再婚,从以前到现在,像一条历史的长河般汤某把自己的亲身经历一一向法官们诉说,有幸福有委屈有磨难有温馨。在汤某第五次诉说完毕后,法官们就针对案件与汤某分析,法理交织,汤某撤回了起诉。在临走前,汤某说 “谢谢港北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们,从来就没有人能够向你们一样耐心的倾听我多年以来的怨愤,我心里的那口气呀终于可以散掉了,真是谢谢你们,谢谢人民法院的法官们”。

    严把撤诉案件审查关 依法办案

    对法院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港北法院行政庭注意应严把撤诉关,坚决杜绝违法撤诉。对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绝不能因为案件复杂、难办或为追求结案率而准予撤诉,申请撤诉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提出,对申请撤诉的案件应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可裁定准予撤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告如因害怕事后受到报复或者受到威胁而被迫违心申请撤诉的,作又或者撤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规避法律的应依法裁定不准许其撤诉,2011年我院裁定准予撤诉的38个案件没有一例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非自愿等撤诉的。

    如李某诉贵港市海事局交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某与贵港市海事局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三方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贵港市海事局也已经为李某解决了船只的行政登记问题,李某以诉讼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行政庭的法官仔细审查,并到海事局认真核实,发现海事局已经变更登记给李某,李某的纠纷确实得到了解决,李某的撤诉申请的确是出于自愿,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裁定准予李某撤回起诉。

    加大行政审判的宣传力度 法威震慑

    近几年,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途径宣传了行政诉讼法,受到了显著的效果。群众从过去的不懂告、不会告、不敢告到敢于高、懂得告、精于告,群众对行政诉讼的顾虑已经消除一部分。但真正打消公民对“民告官”的顾虑,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范围,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为行政诉讼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如黄某等人诉贵港市工伤行政复议一案,黄某因妻子的工伤纠纷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其回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便可。于是,黄某等人就向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黄某同时再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也是得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黄某又先后向桂平市人民政府和贵港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贵港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黄某等人一起之下,将贵港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行政庭的法官经过对案卷证据材料的书面审查发现,该案具有很大的协调空间,黄某之所以起诉是由于其工伤认定的申请得到不到妥善的处理,而第三人的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及告知的时候欠妥。行政庭的法官们多次传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人到庭进行法律宣传,也共同探讨如何妥善解决该案。 

    最后在法官们的释明法律等规范后,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黄某等人对该方案也表示同意,最后撤回了起诉。在黄某撤诉后,法官们把黄某留了下来,也给黄某上了一节法制科,告诉黄某以后遇到此类事情不应重复的申请或者重复诉讼,应当多咨询律师或者法官,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避免走弯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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