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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处理婚内夫妻间的扶养问题
作者:郭旗 发布时间:2011-06-22 16:36:37
【案情】
1971年5月1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街道淮府街居民胡某与许某结婚,婚后生育三子,现均成家。现许某无业且无固定收入,胡某系汝南县园艺工具厂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养老金1400多元。胡某与许某现生活在一起,平常生活开支主要由胡某负担。2007年至2009年,许某在外地儿子家里替儿子照顾小孩时,二子分别给其一些零花钱,后许某因治病和其他开支,尚有一些余款。2011年5月,许某称年老体弱无收入,因生活扶养问题与老伴发生争执。 【分歧】 原告许某认为:以前,原告和三个孩子靠原告在外做手工活维持。原告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常年患病,已经没有能力做手工活,需要被告尽夫妻间扶养义务。老伴胡某现每月有固定收入1400多元,自己现年老体弱无收入,胡某应每月支付其扶养费500元。 被告胡某认为:家庭生活用品和粮食都由自己购置,许某可以随便吃喝,自已已经尽到扶养义务,另外原告照顾孙子,得到一些工钱,有一定存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本案被告有固定收入,亦实际负担了主要家庭开支,而原告由儿子接济也有一定存款。但从原告无固定收入且实际也负担少量生活开支考量,为方便原告生活,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元为宜。原告请求被告扶养费数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21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老年夫妻扶养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某从2011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许某扶养费200元。 【评析】 原、被告间系夫妻扶养费纠纷。婚姻家庭中夫妻间索要婚内扶养费的案件比较少见,引发扶养纠纷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原因。处于经济拮据状态的当事人,为维持自身的生存,常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但由于对方支付能力欠缺,致使扶养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引发扶养纠纷。二是情感原因。当夫妻一方或双方情感、心理出现问题,基于多种考虑,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往往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本案中的原告是典型的中国旧式妇女,将自己的全部精力都献给了家庭,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在年老体弱时,不再一味迁就于被告,尝试寻求一定的宽松空间,以使晚年生活更加轻松、幸福。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实际,从方便原告生活出发,作出的处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司法理念。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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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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