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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团伙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判 其中6对夫妻
发布时间:2012-12-24 17:06:47


     本网讯(陈忠强 文平)   12月24日,广西宜州市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丘豪明等17人六年至一年二个月缓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2万元不等。17名被告人从2006年元月至2011年7月间非法销售烟草制品达2754974元至60543元不等的数额。

    宾阳县的丘豪明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宾阳县,与他人购进烟丝等烟草制品,由其妻子协助将购进的烟草制品进行包装后,两人通过汽车托运送货、银行汇款结算的方式销售给其他的15名被告人。15名被告人又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将购进的烟草制品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同是宾阳县人的甘坚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与他人购进散装烟支和过滤嘴海绵等烟草制品,请人加工成过滤嘴香烟后,销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数额达221949元。

    在获刑罚的十七人中,有6对为夫妻。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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