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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搞传销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董正远 发布时间:2011-06-20 09:45:59
【案情】
李正亮与赵云于2008年6月结婚。2010年2月,赵云以外出打工为由到外地参与传销活动,期间赵云因没钱,便向朋友吴小军借款7500元用于传销经营活动。2010年12月,李正亮发现赵云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后与其离婚。2011年1月,在经多次向赵云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吴小军诉诸法院,要求李正亮与赵云共同偿还借款7500元。 【分歧】 赵云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正亮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属共同债务,因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李正亮对此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云所借的7500元是用于非法传销经营活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正亮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其中比较典型的两种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但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又有合法经营、非法经营之分。所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合法经营的,所负债务理所当然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非法经营,并且夫妻双方都参与或者一方参与另一方不表示反对的,亦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应由非法经营一方负责偿还。 在本案中,李正亮与赵云结婚后,赵云独自一人以外出打工为由参与传销活动,可见,李正亮对赵云参与传销活动是不知情的,李正亮也没有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赵云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并且该笔借款也不是用于李正亮和赵云的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赵云所借的7500元属于其个人债务,李正亮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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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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