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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技巧
作者:罗彪 发布时间:2011-05-27 11:08:06
在审理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中,我们发现当前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出现了一些与法院的裁决相矛盾的问题,即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与实际侵权的情况并不相符,这在执行中就出现了问题,如何稳妥的执行好这些案件,这就需要一些审理和执行技巧。
对土地侵权纠纷的审理和裁决,人民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所举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书及侵权相关证据来确认法律事实,而在开庭查明法律事实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原告所举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载明的地名面积和四至界限无异议,对这些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同一事实无异议,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举证充分,来源合法,故法院只能以当庭查明确认的法律事实径行裁决;然这类案件,表面上各方当事人对法律事实无争议,法院也裁决公正,而然在执行中,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当执行员到实地执行时,就出现了很多的状况,如:双方争议的地名与实际争议的地名和面积不符,出现了一地多名,同地又有多家人承包,且与实质面积不符,通过实地丈量事实上不仅面积不符,而且四至界限也不甚吻合。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究其原因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土地承包几十年来,土地地块林地因自然地质变动,山体滑坡,水土流失,森林火灾,暴雨冲蚀等因素引起当事人实际承包的土地客观上已经发生了变动,与其承包合同书显然不一致,但当事人因有法定的证据在手,失口否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而对方当事人也明知与事实不符,但人家有法定的依据在手,你能耐何。二是尽管我国现已几次续签土地林地承包合同书,但客观上讲,几次重新续签的合同书都是抄誊原来的原本,而且填错者有之,填漏者有之,也并非实地进行丈量、堪界填发,而且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三十年不变,一般乡村行政干部对法律的理解可想而知,就算理解了对待纠纷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而且就算有了纠纷有,一拖再拖,老百姓长期得不到合同书也只得妥协作罢。三是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承包地因地质变动无法弄清地界及面积,或大家庭分家分地后父母或亲人去逝,这些双方都填发有承包合同书,但多数情况下各方都不清楚自己的地界及面积,双方长期纠纷,乡村解决多次未果,只好斥诸法律,由法官来断个明白,实际上他们自己都弄不清楚情况。四是此类纠纷中争议的承包土地林地基本有90%的案件实际面积与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面积不符,实际面积往往大于证书面积,这说明当初承包时,合同填发人与丈量人并未认真的开展工作,这就为引发今后土地承包侵权纠纷埋下了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实际面积不符,而执行人员又只能严格按法院生效判决来执行,这是我们在此审判此类纠纷中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待这类案件审理执行的技巧:我认为对待此类案件,一是法官在审判时不能简单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载明的地名四至界限和面积作出裁决,最好到当地去实地考量一番,再多方调查证人。这虽然与民事举证原则相违背,但我认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查明事实真象,以便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这也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二是人民法院应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具体对地块地界的堪界由当事人去自行处理,这有利于彻底了结纠纷,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依法裁决后,在执行中就更应注重执行的实际效果,此类案件在执行中自有他的复杂性,我们不能简单的机械的执行,如处理不好,会引发诉累。我认为,首先应当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和执行基础,其次在执行中应积极协调村组干部及原丈量土地的相关知情人员,执行员应在在全面了解土地变动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多次搓商,通知双方到现场堪界丈量,落实地界及面积,反复向双方宣讲法律原则,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公平合理,团结和睦的相邻纠纷处理原则来对待纠纷,执行人员应多做各方思想工作,实在都做不通,应由执行员在公平公正的民事原则下,在村组长和群众的见证下,进行现场堪界、丈量执行。执行后,为防止此类纠纷再次发生,引发执行上访,应与乡镇村组协调对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进行适时的变更和续签,该更名的更名,该更证的更证,该变动的要变动,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作出妥善的处理。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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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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