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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自家菜地收菜不慎掉进井里能否得到赔偿?
作者:介百慧   发布时间:2012-12-28 10:35:44


    [案情]

    原告冯一、冯二、冯三诉被告卫辉市某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三村民小组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一、冯二、冯三及其委托代理人柴兵河、被告卫辉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秋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辉市某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三小组)负责人魏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共同诉称:三原告系父子关系,死者董某系冯一之妻,冯二、冯三之母。2011年11月7日11时许,董某骑电动车到自家菜地收菜,不慎掉入路旁被告所有的机井内身亡。该机井口及旁边未有任何安全保护设施及警示标志。之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案件在审理中,三原告追加村三小组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687.38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之妻骑车掉入路旁机井内身亡,该机井归村三小组所有和使用,1983年包产到户后,该井归该地块的承包户使用,不仅与村委会无关,也与村三小组无关。该机井现仍被原告使用,其全家对该井的位置、状况最为清楚,原告冯某之妻掉入该机井是其不慎造成,应自负其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村第三小组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审判]

    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一系死者董某的丈夫,原告冯二、冯三系董树云的儿子。原告冯某的妻子董某于2011年11月7日11时许,到自家的菜地摘菜时不慎掉入村第三小组打的机井里死亡。新乡医学院出诊费、救护车费、诊查费共计为104元。

    另查明:原告及死者长期使用该井浇地。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村第三小组作为打造机井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由于被告村第三小组对该机井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造成董某的死亡,该小组具有一定的责任;死者董某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长期使用该机井的受益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机井的危险性,由于董某的疏忽大意造成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当负主要责任即百分之八十的责任,三原告作为董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04元、丧葬费按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12个月×6个月=15151.50元、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20年=110474.60元,共计为:125730.10元。被告村第三小组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赔偿125730.10元×20%=25146.02元。董某死后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考虑,但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明显过高,按10000元较为适宜。故被告村第三小组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146.02元。对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卫辉市某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冯一、冯二、冯三出诊费、救护车费、诊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146.02元。

    二、驳回原告冯一、冯二、冯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0元,三原告负担500元,被告卫辉市某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担990元,为简便手续,被告负担费用暂由原告预交费用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格保护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对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造成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村第三小组作为打造机井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机井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采取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维护,进行日常巡视,保障村民的使用安全。由于被告村第三小组对该机井的管理未尽到全面的安全防护义务,造成董某的死亡,该小组具有一定的责任;死者董某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长期使用该机井的受益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机井的使用操作流程及其本身存在的危险性,由于董某自身疏忽大意,未对潜在的危险性进行有意识的避免,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当负主要责任。纵观本案,这本是不应发生的悲剧,丈夫失去了妻子,儿子失去了母亲,这并不是因交通事故或是杀人越货造成的,而是在田间地头劳作时疏忽大意发生的悲剧。事情本身是值得我们同情的,但作为裁判者,站在中立的立场,我们应当全方位的考虑矛盾的纠结点,正确分析双方的不同心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大原则下,对弱势方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区分责任的基础上,公正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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